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