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岸;确需填堵、缩减或者废除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