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