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传染病专用门诊和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涉疫情封闭治疗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