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占挪用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