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辖区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