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鼓励和褒扬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对外交往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