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