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企业需求,依法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租赁或者租赁和出让结合等方式,向民营企业公开供应土地。工业用地弹性使用的年限和价格,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