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人才政策,为民营企业引进、留住、用好人才提供职称、住房、落户、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等支持。

支持民营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培养企业所需人才。

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照规定对新设立的工作站给予建站补助;进站博士的科研项目经评审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支持民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高技能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