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民营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民营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

支持民营企业自建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集聚科技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等科技服务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享资源,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享受鼓励科技创新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的相关政策。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