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指黄河故道所在地的民权县、梁园区、虞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湿地保护参照此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