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未恢复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