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