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排放污染物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维修治理信息、监管执法信息等信息互通和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