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检验信息。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