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