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和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和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管理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报所在地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