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和广场避灾避险的,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应急避难场所。

避险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灾害消除后,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和广场原貌。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