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