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四)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情形。附则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