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化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