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使用第五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未设置车辆集中充电设施,或者车辆集中充电设施不能满足业主生活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在业主共有部分增设车辆集中充电设施。安装使用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技术标准。依照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