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使用第四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维修、更新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