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可以按月、季度预收,但是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