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绿化、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电梯、消防设施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组织进行维修养护。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