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时,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未能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筹备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