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