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人及相关人员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