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