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础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公布。
具备条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已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以下简称禁用区)作业的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应当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对禁用区内工程机械未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工程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每台次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