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对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参与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