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过程中,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

(四)私下接触竞争主体;

(五)向项目单位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