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