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