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第十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