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当公正严格执法,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交督查、纪检监察等部门督促落实、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