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系统推进、社会共治、个人自律、奖惩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建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人大监督促进、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方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