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