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先进性,工人、农民、妇女、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在代表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

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聚居的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当有一名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