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三十四条有效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团(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