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州所辖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