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州所辖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