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选民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在其工作单位或者选区登记;

(三)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及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所在学校的选区登记,学校进行选民登记应当避开假期;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或者现居住地登记;

(五)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员和留学生应当在原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登记;

(六)户口不在现居住地的人员,凭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七)患传染病必须隔离的人员,由选区委托专业医务人员负责组织登记;

(八)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其在选举日前返回,应当予以补办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