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条有效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所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