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和城市街道或者其他单位(包括较大的企业事业组织、机关、学校等)设立选举指导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必要时可以在选区内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选区选举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