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规范,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保持社交距离,不高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音量;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适量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四)文明、节俭办理婚丧节庆事宜,文明、绿色祭祀;
(五)绿色低碳生活,节约能源资源;
(六)爱护和合理使用公用设施;
(七)规范使用、有序停放互联网租赁车辆;
(八)爱护旅游资源,友善对待游客,积极宣传城市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
(九)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传播正能量;
(十)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以及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十一)其他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