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消防救援等行政机关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违法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