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在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