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八条已修改代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各项议案或者专题的讨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