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统一安排的会前各项准备工作,围绕代表大会要审议的议题进行专题调研、视察;走访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征集意见;准备向会议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讨论、修改拟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草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