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依照本办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